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 2.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3條的規定,受處罰人在分期繳納期間若因故無法按期繳納罰鍰,可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的罰鍰,但每次僅限申請一次,且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參考資料: 根據《交通部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辦法修正案》之相關規定,受處罰人在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罰鍰的申請程序及限制,是按照最新修正的法規所訂定,並且符合保險法的執行精神和立法目的。
- 罰鍰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