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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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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2. 2.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3條的規定,受處罰人在分期繳納期間若因故無法按期繳納罰鍰,可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的罰鍰,但每次僅限申請一次,且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參考資料: 根據《交通部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辦法修正案》之相關規定,受處罰人在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罰鍰的申請程序及限制,是按照最新修正的法規所訂定,並且符合保險法的執行精神和立法目的。

  • 罰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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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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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 3 條規定:「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行車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