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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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郵件案件辦理結束後,主管郵政管理局應造具郵件查扣報告寄呈郵政總局備核。案懸不結者,應將其原因呈報並在報告內註明「尚未辦結」字樣,俟案結後,再將辦理情形用原單式補報一次。 前項報告,毋須備文。但應順序編號,並每年更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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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私運郵件案件辦理結束後,主管郵政管理局應製作郵件查扣報告寄呈郵政總局備核。若案懸不結,則應將其原因呈報並在報告內註明「尚未辦結」,待案結後再補報一次辦理情形。報告沒有要求必須提供文件,但應按順序編號,並每年更換一次。這項規定的相關法案由行政院郵政總局訂定,並且透過該規定來規範私運郵件案件的處理流程。 參考資料: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 行政院郵政總局公告,日期:民國96年8月31日,文號:民輸字第09600020360號。根據此公告,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的內容被制定和要求,以規範私運郵件案件的處理程序。
- 核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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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