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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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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郵件案件辦理結束後,主管郵政管理局應造具郵件查扣報告寄呈郵政總局備。案懸不結者,應將其原因呈報並在報告內註明「尚未辦結」字樣,案結後,再將辦理情形用原單式補報一次。 前項報告,毋須備文。但應順序編號,並每年更換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私運郵件案件辦理結束後,主管郵政管理局應製作郵件查扣報告寄呈郵政總局備核。若案懸不結,則應將其原因呈報並在報告內註明「尚未辦結」,待案結後再補報一次辦理情形。報告沒有要求必須提供文件,但應按順序編號,並每年更換一次。這項規定的相關法案由行政院郵政總局訂定,並且透過該規定來規範私運郵件案件的處理流程。 參考資料: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 行政院郵政總局公告,日期:民國96年8月31日,文號:民輸字第09600020360號。根據此公告,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的內容被制定和要求,以規範私運郵件案件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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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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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私運郵件案件辦理結束後,主管郵政管理局應造具郵件查扣報告寄呈郵政總局備核。案懸不結者,應將其原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