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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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管郵局應將科罰郵資及給獎情形按季彙報主管郵政管理局呈報郵政總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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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的釋義,根據該法條,在處理私運郵件案件時,管轄的郵局應該按季將科罰郵資和給獎情形報告給主管的郵政管理局,再經由郵政總局核備。這表示私運郵件案件的處理需要定期彙報相關情形,以確保程序的透明和合法性。這項規定旨在加強郵件管理和監督,確保私運郵件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郵局發現有私運郵件的情況,根據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該郵局需將相關科罰郵資和給獎情形按季報告給主管的郵政管理局,並由郵政總局核備。這樣可以確保私運郵件案件得到適當的監督和管理,並且加強郵局的管理效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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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