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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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司法機關判處罰金數額五成撥發之獎金,或依前條在郵資內提出之獎金,如未達現行平信郵資三百倍時,應由該管郵局報請主管郵政管理局核准後,補足其差額作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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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按司法機關判處罰金數額五成撥發之獎金,或依前條在郵資內提出之獎金,如未達現行平信郵資三百倍時,應由該管郵局報請主管郵政管理局核准後,補足其差額作為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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