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運郵件案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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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如發覺有違反郵政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私運郵件情事,得依郵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派員搜查。 私運郵件之搜查令,各郵政管理局及一等以上郵局局長得逕行簽發,二、三等郵局應先密報主管郵政管理局或一等郵局局長核發,如情形急迫,不及報請核簽者,應報請當地憲警協同搜查。 搜查令應交搜查人員收執,俟用畢連同報告書繳銷。 搜查令格式依附件之規定。 (編 註:附件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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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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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