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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中華郵政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中華郵政公司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 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中華郵政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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