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華郵政公司出借依第二條規定投資之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時,其出借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帳列成本金額仍應分別計入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投資限額,並準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出借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
-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國外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出借業務之相關作業規定,由中華郵政公司另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