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受益憑證之限額如下: 一、受益憑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五。 二、個別基金受益憑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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