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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50 條

  1. 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但已有國家標準者,應依國家標準。
  2. 2.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驗或型式認證證明之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3. 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4. 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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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電信法第50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但已有國家標準者,應依國家標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驗或型式認證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3.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4.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二條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電信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若有新的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出爐,電信總局應該及時公布並遵循。此外,第3項中提到,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的審驗可以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的驗證機構進行,同時也規定了驗證機構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相關的委託監督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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