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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 5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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