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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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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 4.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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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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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81022 增訂)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按現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對於妨害通信秘密者雖有處罰,惟其處罰對象限於郵務及電報機關之公務員,為確保憲法第十二條所定秘密通信自由之保障,並因應未來電信自由化,特明定對於妨害秘密通信者之處罰,以資規範。   三、對於電信事業之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因其職務之便,接觸通信設備之機會遠大於一般民眾,更易於犯妨害秘密通信之罪,爰明定其罰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告訴乃論名詞
  • 電信法6條文
(0881022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按現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對於妨害通信秘密者雖有處罰,惟其處罰對象限於郵務及電報機關之公務員,為確保憲法第十二條所定秘密通信自由之保障,並因應未來電信自由化,特明定對於妨害秘密通信者之處罰,以資規範。   三、對於電信事業之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因其職務之便,接觸通信設備之機會遠大於一般民眾,更易於犯妨害秘密通信之罪,爰明定其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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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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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法第 56-1 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法第 5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信法第 5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