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1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裝及維護廠商在前條停止業務期間內仍接受用戶委託承裝或維護業務而用戶亦未事先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會同申請或通知登記者,電信機構得拒絕接通中繼線,或將中繼線停止通話,其一切責任由用戶與該廠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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