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在租用之機線設備上裝設傳真機或其他附裝設備者,其傳遞內容不得洩露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礙社會治安或公眾秩序。如經查覺有違者,電信機構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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