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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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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或他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在電信機構通知之限期內恢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之內、外碼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其終端設備恢復原狀或換妥內、外碼後予以恢復通信外,並得由電信機構視情節輕重予終止租用: 一、擅自將行動電話之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變造、仿冒話機序號、內碼、外碼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者。 二、擅自將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或專用交換機基地台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者。 三、擅自將無線電叫人收信器變造、仿冒其內碼、外碼、變更其頻率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者。 四、擅自將行動電話終端設備或無線電叫人收信器轉讓、轉售或轉借他人使用者。 五、無線電叫人系統每一配供用戶之門號,連續三日平均每日受信次數逾五十次以上者。 用戶或他人有前項情形之一,經電信機構查明屬實,已影響電信網路疏通者,或經電信機構查明屬實,且經司法警察機關函知有犯罪嫌疑者,即予暫停通信,俟其終端設備恢復原狀或換妥內、外碼後予以恢復通信,並得由電信機構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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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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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變造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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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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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內電話規則第 108 條規定:「用戶或他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在電信機構通知之限期內恢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之內、外碼手續,逾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內電話規則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