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10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查覺者,電信機構得逕行終止租用: 一、冒用他人名義租用市內電話各項業務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為持用人租用無線電叫人或行動電話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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