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機構得視當地情形,經營左列市內電話業務: 一、獨用電話:一具話機連接一對線路,接入市內電話交換機門號一號,並由一戶單獨使用者。 二、合用電話:已裝之獨用電話,兼供他人共同使用者。 三、同線電話:在已裝之獨用電話同一線路上加裝話機,供另一他人使用者。 四、公用電話:專供公眾付費通話之電話。 五、臨時電話:專供用戶短期使用之電話。 六、電話副機、附件:同一用戶在同一宅內加裝之話機、分鈴、插撲、開關等附件。 七、特種話機:按鈕式普通型話機以外之各式話機。 八、專用交換機:用戶裝設有線、無線專用交換機總機、分機、中繼線或基地台,供其內部通話,並得對其他用戶通話者。 九、市內專線:用戶租用市內電話線路,專供其自行傳遞電信之用,或供其與電信機構作市內通話以外連絡之用者。 十、無線電叫人:用戶經由電信機構發送無線電信號,將信息傳送予無線電叫人收信器持用者。 十一、簡速撥號:將常用受話電話號碼經儲記設備縮為簡碼,使能加速撥通者。 十二、話中插接:用戶通話中,可應答第三者呼叫,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話人或第三者通話。 十三、截答服務:電信機構在市內電話交換該戶原電話號碼時,自動告知該戶新電話號碼之服務。 十四、指定轉接:用戶可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 (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行動電話) 及無線電叫人收信器者。 十五、直通電話:獨用電話用戶預先指定專與某號碼用戶通話,於發話時僅需提起送受話器,就可自動聯接通話者。 十六、三方通話:用戶於通話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話時,可先保留電話話線路,再撥叫第三用戶,構成三戶可相互通話者。 十七、按時叫醒:用戶可自行撥號設定其所希望被喚醒之時間,藉電信局市內電話交換機之操作,由電話之振鈴聲將其喚醒者。 十八、勿干擾:用戶於預先撥號設定後,可不受來話干擾者。 十九、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用戶在線路上加裝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其主裝置與副機間藉無線電波連接,便利用戶對外通話者。 二十、受話發話專用電話:凡市內電話不具一般發話機能僅供受話專用者為受話專用電話;凡市內電話除電信機構測試 (以人工法插接測試) 外,不具受話機能僅供發話專用者為發話專用電話。 二十一、多線獨用電話自動尋線:裝有兩號或兩號以上獨用電話之用戶,申請接入自動尋線群,自行選擇一個電話號碼為代表號碼,當該號電話佔線時,來話會自動尋找空線接通者。 二十二、受話方付費電話:用戶租裝受話專用電話,所有發至該號電話之通話,均由該號電話用戶付費者。 二十三、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話:市內電話用戶利用電信機構提供之智慧型網路,申請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所有發至該號碼之通話均可依據用戶申請之轉接計畫,接至指定受話電話,並由該受話方付費號碼用戶付費者。 二十四、電話投票業務:租用本業務之用戶利用電信機構提供之智慧型網路及特定電話號碼,供大眾打電話投票,以進行大規模意見調查者。 二十五、大量播放業務:租用本業務之用戶利用電信機構提供之智慧型網路及特定號碼,供大眾撥入收聽其所提供之特定訊息者。 二十六、語音存送:用戶向電信局租用語音訊箱,經由公眾電話網路系統與系統用戶或一般電話用戶作存話、取話、宣告、團體音訊等各項服務者。 二十七、行動電話:用戶利用行動電話終端設備,經由行動電話網路系統與另一行動電話用戶通話或系統與一般電話用戶通話者。 電信機構為改進業務需要,得經營前項以外之市內電話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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