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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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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裝設電話設備,經電信機構查明可以照裝者,應即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期間內繳費,逾期未繳者註銷其申請。 前項申請由於機線缺乏或其他原因,不能在短期內照裝者,電信機構應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內電話業務租用契約條款第四十一條約定,用戶之終端設備,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他人使用該用戶之終端設備通信者,其應繳費用由該用戶負責繳付。除非有違約情形,否則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間內繳費,逾期未繳者註銷其申請。在機線缺乏或其他原因無法照裝的情況下,電信機構應將原因通知申請人,以確保適當的通知和處理。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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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內電話規則第 18 條規定:「申請裝設電話設備,經電信機構查明可以照裝者,應即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期間內繳費,逾期未繳者註銷其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內電話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