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裝設電話設備,經電信機構查明可以照裝者,應即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期間內繳費,逾期未繳者註銷其申請。 前項申請由於機線缺乏或其他原因,不能在短期內照裝者,電信機構應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根據市內電話業務租用契約條款第四十一條約定,用戶之終端設備,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他人使用該用戶之終端設備通信者,其應繳費用由該用戶負責繳付。除非有違約情形,否則申請人應於指定期間內繳費,逾期未繳者註銷其申請。在機線缺乏或其他原因無法照裝的情況下,電信機構應將原因通知申請人,以確保適當的通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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