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裝機地址屬新建築物者,應依「建築物電信管線設計規範」及「建築物電信管線施工規範」規定預設屋內電信配管、配線設備,並經電信機構查驗合格。 未依前項規定預設屋內電信配管、配線設備或所設不合規定者,電信機構應通知申請人,俟其設妥或經改善符合規定後,始予裝設電話。 第一項屋內電信配線設備得委託電信機構或領有縣市政府發給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經營有線電電信器材安裝、修護之廠商裝設,俟竣工後申請人應會同承裝廠商檢送屋內電信配線查驗申請書,向電信機構申請派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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