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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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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裝機地址屬新建築物者,應依「建築物電信管線設計規範」及「建築物電信管線施工規範」規定預設屋內電信配管、配線設備,並經電信機構查驗合格。 未依前項規定預設屋內電信配管、配線設備或所設不合規定者,電信機構應通知申請人,其設妥或經改善符合規定後,始予裝設電話。 第一項屋內電信配線設備得委託電信機構或領有縣市政府發給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經營有線電電信器材安裝、修護之廠商裝設,俟竣工後申請人應會同承裝廠商檢送屋內電信配線查驗申請書,向電信機構申請派員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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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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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內電話規則第 23 條規定:「申請裝機地址屬新建築物者,應依「建築物電信管線設計規範」及「建築物電信管線施工規範」規定預設屋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內電話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