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合用電話或同線電話者,須與原用戶會同申請。 合用電話之合用戶以二戶為限,並須與原用戶在同一宅內。但分在內部相通之相鄰建築物內者,亦得合用。 同線電話之同線戶,以一戶為限,由電信機構依配線及通話量許可情形裝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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