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市內電話規則24

快速跳轉

申請合用電話或同線電話者,須與原用戶會同申請。 合用電話之合用戶以二戶為限,並須與原用戶在同一宅內。但分在內部相通之相鄰建築物內者,亦得合用。 同線電話之同線戶,以一戶為限,由電信機構依配線及通話量許可情形裝設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6條,法官不得參加或受託處理他個案的法官之案件裁判、認罪和解案件的判決、親屬或由法律代理人的案件。同时,除非受託處理至少兩次或案件的裁判,只有當法官確認案件已經處理過一段時間而已經參加了部分證據,不能做進一步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市內電話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內電話規則第 24 條規定:「申請合用電話或同線電話者,須與原用戶會同申請。 合用電話之合用戶以二戶為限,並須與原用戶在同一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內電話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