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合用電話或同線電話者,須與原用戶會同申請。 合用電話之合用戶以二戶為限,並須與原用戶在同一宅內。但分在內部相通之相鄰建築物內者,亦得合用。 同線電話之同線戶,以一戶為限,由電信機構依配線及通話量許可情形裝設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6條,法官不得參加或受託處理他個案的法官之案件裁判、認罪和解案件的判決、親屬或由法律代理人的案件。同时,除非受託處理至少兩次或案件的裁判,只有當法官確認案件已經處理過一段時間而已經參加了部分證據,不能做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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