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用電話分為左列三種: 一、局營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直接經營者。 二、代管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委託代管戶代為管理者。 三、專設公用電話:由電信機構在申請人指定之建築範圍內裝設者。 公用電話裝設地點由電信機構勘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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