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話副機、附件之裝設範圍,以同一用戶同一宅內為限。同一用戶同一宅內之範圍,由電信總局定之。每號電話得裝設副機一至四具。 用戶附裝設備,得由用戶自備並自行裝設維護。但所使用附裝設備必須為業經電信機構審驗認可或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審驗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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