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租裝之機件經電信機構查明確係不能使用,而非由於用戶過失或故意毀損者,應予免費更換。
根據市內電話業務租用契約條款第45條規定,如果使用者租用的機器經電信公司確定無法使用,且不是因為使用者的過失或故意損壞,則應免費更換。例如,如果使用者的電話機本身出了問題,造成無法使用,那麼根據這個條款,電信公司應該提供免費更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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