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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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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租裝之機件經電信機構查明確係不能使用,而由於用戶過失或故意毀損者,應予免費更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內電話業務租用契約條款第45條規定,如果使用者租用的機器經電信公司確定無法使用,且不是因為使用者的過失或故意損壞,則應免費更換。例如,如果使用者的電話機本身出了問題,造成無法使用,那麼根據這個條款,電信公司應該提供免費更換的服務。

  • 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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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內電話規則第 45 條規定:「用戶租裝之機件經電信機構查明確係不能使用,而非由於用戶過失或故意毀損者,應予免費更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內電話規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