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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需終止租用全部或部分電話機件者,應將預定拆除日期通知電信機構派工拆除。 同線電話之原用戶不願總繼續與同線戶同線時,得於同線戶裝設滿三個月後,單方申請將同線電話設備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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