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需終止租用全部或部分電話機件者,應將預定拆除日期通知電信機構派工拆除。 同線電話之原用戶不願總繼續與同線戶同線時,得於同線戶裝設滿三個月後,單方申請將同線電話設備拆除。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市內電話規則 第4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