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電話者,得通知電信機構暫停通話或將話機拆回,保留電話號碼及電話線路,待需用時再通知電信機構恢復通話或復裝。暫拆之電話機件以利用原有路線復裝於原裝機位置為限。 因裝設電話之原址房屋拆除重建而申請暫拆話機,待重建房屋完成復裝於重建之房屋者,其復裝視同宅外移機。
對於市內電話規則第47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戶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電話者,得通知電信機構暫停通話或將話機拆回,保留電話號碼及電話線路,待需用時再通知電信機構恢復通話或復裝。 參考範例: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8 年度上易字第 2328 號民事判決書中提到了一則案例,涉及用戶因家庭狀況需暫停使用電話,經通知電信機構暫停通話或拆回話機,待需要時再恢復通話或復裝的情況。 對於原址房屋拆除重建而申請暫拆話機的情況,依據相關法規,其復裝視同宅外移機,這一點在審理案件時應予以考慮。 以上是對市內電話規則第47條的解釋,以及相關法條和案例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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