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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電話者,得通知電信機構暫停通話或將話機拆回,保留電話號碼及電話線路,待需用時再通知電信機構恢復通話或復裝。暫拆之電話機件以利用原有路線復裝於原裝機位置為限。 因裝設電話之原址房屋拆除重建而申請暫拆話機,待重建房屋完成復裝於重建之房屋者,其復裝視同宅外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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