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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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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用戶自繳納過戶費之日起,原用戶租用該號電話之權利義務由新用戶承受,原用戶如有欠費或賠償費用,在新用戶未承諾清償前,不接受過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內電話規則第53條的規定,新用戶在繳納過戶費後,即可承受原用戶租用該號電話的權利與義務,但如果原用戶有欠費或賠償費用的情況,則在新用戶未承諾清償之前,是不接受過戶的。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電話過戶情況做出的規範,以確保原用戶欠費或賠償費用時,新用戶能夠清楚知曉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個符合該條規定的案例是:新用戶要求過戶一個電話號碼,但原用戶在過戶之前有欠費情況,根據市內電話規則第53條的規定,原用戶未清償欠費前不接受過戶,新用戶需要對此情況有所了解並在承諾清償後才能完成過戶程序。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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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內電話規則第 53 條規定:「新用戶自繳納過戶費之日起,原用戶租用該號電話之權利義務由新用戶承受,原用戶如有欠費或賠償費用,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內電話規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