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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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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電信機構通知之期限內辦理過戶或移機手續,逾期未辦者停止其通話,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逕行銷號拆機: 一、經查出用戶私自將電話設備租用權轉讓他人者。 二、電話設備裝、移機後,裝設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以書面向電信機構提出該用戶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經查證屬實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內電話規則第54條規定了用戶應於電信機構通知之期限內辦理過戶或移機手續,逾期未辦者可能會被停止通話,甚至視為自行終止租用,直接拆機。第一情形是如果用戶私自將電話設備租用權轉讓他人,第二情形是如果裝設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該用戶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經查證屬實者。這代表著市內電話業務有規範和程序來處理未履行過戶或移機手續的情況。根據相關法規資料,例如《電信管理法》和《市內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用戶應遵守相關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如若違反有可能會被停止通話甚至拆機。

  • 經查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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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內電話規則第 54 條規定:「用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電信機構通知之期限內辦理過戶或移機手續,逾期未辦者停止其通話,經再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內電話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