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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電信機構通知之期限內辦理過戶或移機手續,逾期未辦者停止其通話,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逕行銷號拆機: 一、經查出用戶私自將電話設備租用權轉讓他人者。 二、電話設備裝、移機後,裝設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以書面向電信機構提出該用戶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經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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