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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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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依左列規定取得: 一、依裝機規定申請裝設並繳清費用者。 二、依過戶規定申請過戶並繳清費用者,新用戶取得其過戶電話租用權。三、依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承受前條第一項之電話設備租用權,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屬電信機構申請過戶並按過戶規定繳清費用者。但逾期未辦妥過戶者,視為自行終止租用,電信機構自期滿翌日起,逕行銷號拆機,不另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內電話業務管理規章第 57 條的规定,用戶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取得電話設備租用權: 1. 依照裝機規定申請裝設並支付費用的人。 2. 依照過戶規定申請過戶並支付費用的人,新用戶可以取得過戶電話租用權。 3. 依照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承受前項第一項的電話設備租用權,在收到法院通知後的一個月內向所屬電信機構申請過戶並按過戶規定支付費用的人。但逾期未辦妥過戶的人,被视为自行終止租用,電信機構在期滿翌日可以直接銷號拆機,並且不另行通知。 這條規定明確了取得電話設備租用權的方式和程序。根據臺灣行政法院判例,有關過戶電話租用權的案例,可以查閱民事判決書等相關法律文檔。

  • 強制執行名詞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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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內電話規則第 57 條規定:「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依左列規定取得: 一、依裝機規定申請裝設並繳清費用者。 二、依過戶規定申請過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內電話規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