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消滅: 一、用戶向電信機構申請終止租用,經予銷號拆機者。 二、用戶欠費或違反法令,經電信機構依本規則規定銷號拆機者。但用戶因欠費經銷號拆機者,如具有充分理由,得在三年內依電信機構之規定申請復裝。 三、用戶破產後其破產管理人不履行破產人租用電信機構電話設備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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