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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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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消滅: 一、用戶向電信機構申請終止租用,經予銷號拆機者。 二、用戶欠費或違反法令,經電信機構依本規則規定銷號拆機者。但用戶因欠費經銷號拆機者,如具有充分理由,得在三年內依電信機構之規定申請復裝。 三、用戶破產後其破產管理人不履行破產人租用電信機構電話設備之義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內電話規則第58條,當用戶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用戶的電話設備租用權會消滅: 一、如果用戶向電信機構申請終止租用,並且經過銷號拆機的情況下。 範例:例如,某位用戶因搬家或其他原因申請終止租用,並且電信公司已經將該號碼銷號且拆除相關設備。 二、如果用戶欠費或違反法令,並且被電信機構依照規則銷號拆機。不過,如果用戶因欠費而被銷號拆機,但具有充分理由的話,在三年內可以依照電信機構的規定申請復裝。 範例:例如,某位用戶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而被電信公司銷號拆機,但在三年之內有合理的理由,可以申請復裝。 三、如果用戶破產後,其破產管理人不履行破產人租用電信機構電話設備之義務。 範例:例如,某位用戶破產後,但其破產管理人卻不履行破產人租用電話設備的義務。 以上觀念與範例資料參考自中華民國司法院的相關判決書。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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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內電話規則第 58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消滅: 一、用戶向電信機構申請終止租用,經予銷號拆機者。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內電話規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