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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機構對於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轉讓之禁止,除依法院之通知辦理外,不予受理。 電信機構接受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過戶申請,在用戶尚未繳清費用前,收到法院對該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禁止轉讓之通知者,應將其申請過戶之情形函知法院,並依法院之復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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