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機構對於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轉讓之禁止,除依法院之通知辦理外,不予受理。 電信機構接受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過戶申請,在用戶尚未繳清費用前,收到法院對該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禁止轉讓之通知者,應將其申請過戶之情形函知法院,並依法院之復函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市內電話規則 第6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