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費由電信總局定之,並報交通部備查: 一、屋內配線維護費、同線電話、合用電話、專用交換機總機及分機、電話機及附件月租費。 二、臨時電話租費。 三、專用交換機總機裝置費及代審查、代檢驗、代設計、複驗各費。 四、無線電叫人、特種話機、簡速撥號、話中插接、截答服務、指定轉接、直通電話、三方通話、按時叫醒、勿干擾、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受話方付費電話、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話、電話投票、大量播放、語音存送、行動電話及其他新業務之月租費及通話費。 五、保證金、話費保證金、接線費、設定費、查驗費、複驗費、工料費及移設、選號、換號、換機、過戶、更名、暫停通話或暫拆施工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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