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電話規則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所繳各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電信機構無息退還,其餘概不退還。一、保證金:租用局產話機用戶換裝自備話機、用戶終止租用或過戶者,於繳回原裝局產話機或結清帳務後,憑原收據或由原用戶具據向電信機構申請退還。 二、話費保證金:行動電話用戶終止租用者,於結清帳務後,憑原收據或由原用戶具據向電信機構申請退還。 三、溢收之通信網路月租費、屋內配線維護費、電話機月租費或其他租費。 四、已繳之裝置費、接線費、移設費、換機費、工料費、換號費、選號費,未依各該申請事項辦理而應歸責於電信機構;或施工前經用戶申請停止辦理者,用戶應於接到退費通知後一年內,憑原收據向電信機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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