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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辦處所有報話營收,應妥為保管,並按規定之報解營收日期將款項送交指導局,如有溢收或短收報話等費,由指導局通知代辦處退還或補收之,其未能補收者,應由代辦處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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