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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辦處收支款項,應按月造送收支報解清單一式四份,以一份留底,三份於規定期前送指導局查收,其收支款項由指導局作為本局收支列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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