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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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處應將每月收據存根、來去報底及有關單據於規定日期前送指導局代編各種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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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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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代辦處應將每月收據存根、來去報底及有關單據於規定日期前送指導局代編各種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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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