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代辦處規則19

快速跳轉

代辦處代辦電信業務,在一個月內有左列情事之一累積達十次以上者,第一個月應予警告,第二個月罰扣代辦費四分之一,第三個月應取銷其代辦資格: 一、延誤電報投送或來話傳呼者。 二、未按規定處理業務致發生錯誤者。 三、服務態度欠佳,經顧客申告,並經查屬實者。 前項累積計算方式,以同一情事與不同情事合併計算之。 代辦處不按期解繳營收,連續達二次者應予警告,連續達四次者罰扣代辦服務費四分之一,連續達六次者應取銷其代辦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內容及相關的案例。

  • 錯誤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信代辦處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19 條規定:「代辦處代辦電信業務,在一個月內有左列情事之一累積達十次以上者,第一個月應予警告,第二個月罰扣代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