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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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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處代辦電信業務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由指導局報請管理局發獎金。一、代辦電信業務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在當年年度內未受前條規定處分者。 二、代辦電信業務滿一年以上代辦處依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撤銷者。 三、代辦電信業務滿一年以上因故不能繼續代辦並無第二十二條情形者。前項獎金核發標準,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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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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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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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20 條規定:「代辦處代辦電信業務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由指導局報請管理局核發獎金。一、代辦電信業務滿五年以上成績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