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辦處代辦電信業務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由指導局報請管理局核發獎金。一、代辦電信業務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在當年年度內未受前條規定處分者。 二、代辦電信業務滿一年以上代辦處依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撤銷者。 三、代辦電信業務滿一年以上因故不能繼續代辦並無第二十二條情形者。前項獎金核發標準,由電信總局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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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處代辦電信業務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由指導局報請管理局核發獎金。一、代辦電信業務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在當年年度內未受前條規定處分者。 二、代辦電信業務滿一年以上代辦處依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撤銷者。 三、代辦電信業務滿一年以上因故不能繼續代辦並無第二十二條情形者。前項獎金核發標準,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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