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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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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電信管理局在其轄區內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電信代辦處 (以下簡稱代辦處) 已設電信局之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如有增設代辦處之需要時,應由當地電信局申述理由,報請主管電信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辦。未設電信機構之區域,得由當地鄉鎮公所向主管管理局申請設置電信代辦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2 條,各區電信管理局在其轄區內可以設立電信代辦處。如果在已有電信局的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需要增設代辦處,必須由當地電信局提出申請並報請主管電信管理局核辦。在未設電信機構的區域,則可以由當地鄉鎮公所向主管管理局申請設置電信代辦處。 範例:根據《台灣地區電信法施行細則》,當地電信局想在已有的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增設代辦處,必須提出申請並經過主管電信管理局的核准才能進行設置。如果是在未設電信機構的區域,則可以由當地鄉鎮公所向主管管理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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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2 條規定:「各區電信管理局在其轄區內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電信代辦處 (以下簡稱代辦處) 已設電信局之市內電話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