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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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電信管理局在其轄區內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電信代辦處 (以下簡稱代辦處) 已設電信局之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如有增設代辦處之需要時,應由當地電信局申述理由,報請主管電信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核辦。未設電信機構之區域,得由當地鄉鎮公所向主管管理局申請設置電信代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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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2 條,各區電信管理局在其轄區內可以設立電信代辦處。如果在已有電信局的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需要增設代辦處,必須由當地電信局提出申請並報請主管電信管理局核辦。在未設電信機構的區域,則可以由當地鄉鎮公所向主管管理局申請設置電信代辦處。 範例:根據《台灣地區電信法施行細則》,當地電信局想在已有的市內電話營業區域內增設代辦處,必須提出申請並經過主管電信管理局的核准才能進行設置。如果是在未設電信機構的區域,則可以由當地鄉鎮公所向主管管理局提出申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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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