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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辦處由區管理局依序委託當地機關、團體、殷實商號、私人或洽商相關郵政管理局交由當地郵局承辦之。 設置代辦處所需場地,應由代辦人免費提供。但設置鄉村市內自動電話所需之土地及房屋由管理局覓購興建。 委託私人承辦者,須經由鄉、鎮公所推薦具備相當學識及品行端正之人選,承辦前須先赴指導局實習各項有關業務,經指導局評定實習成績合格後,方得委託承辦。 曾代辦電信業務有拖欠應繳營收之情事者,或因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或受禁治產之宣告者或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均不得委託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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