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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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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處由區管理局依序委託當地機關、團體、殷實商號、私人或洽商相關郵政管理局交由當地郵局承辦之。 設置代辦處所需場地,應由代辦人免費提供。但設置鄉村市內自動電話所需之土地及房屋由管理局覓購興建。 委託私人承辦者,須經由鄉、鎮公所推薦具備相當學識及品行端正之人選,承辦前須先赴指導局實習各項有關業務,經指導局評定實習成績合格後,方得委託承辦。 曾代辦電信業務有拖欠應繳營收之情事者,或因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或受禁治產之宣告者或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均不得委託承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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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緝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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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3 條規定:「代辦處由區管理局依序委託當地機關、團體、殷實商號、私人或洽商相關郵政管理局交由當地郵局承辦之。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