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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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處由管理局統一管理,並得指定相關電信局為指導局就近指導監督之。 代辦處應接受前項指導局之指導監督,對於業務上發生疑義時,得利用公務電話向指導局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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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4 條,代辦處需由管理局統一管理,並得指定相關電信局為指導局就近指導監督之。這表示代辦處必須接受指導局的監督和指導,尤其在業務上發生疑義時,可向指導局詢問,以確保作業的正確性。這項規則有助於確保各個代辦處依法運作,並得到指導和支援。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 - 電信代辦處規則。根據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4 條,代辦處需受指導局指導監督,這符合法規對於電信代辦處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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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