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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辦處於承辦時應繕具志願書,除機關團體代辦者外,並應覓當地殷實舖保一家出具保證書,如遇保證商號退保、遷移、歇業或其負責人亡故時,代辦處應立即報告指導局並檢送新保證書,郵局代辦者不填志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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