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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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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處於承辦時應繕具志願書,除機關團體代辦者外,並應覓當地殷實舖保一家出具保證書,如遇保證商號退保、遷移、歇業或其負責人亡故時,代辦處應立即報告指導局並檢送新保證書,郵局代辦者不填志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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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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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繕具名詞
  • 具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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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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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5 條規定:「代辦處於承辦時應繕具志願書,除機關團體代辦者外,並應覓當地殷實舖保一家出具保證書,如遇保證商號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代辦處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