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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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承辦之代辦處,因商號遷移,終止營業或其負責人死亡,須另委託他人承辦時,應由指導局洽請當地鄉鎮公所推荐適當代辦人,經管轄局履勘後核辦,並報管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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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商號承辦之代辦處,因商號遷移,終止營業或其負責人死亡,須另委託他人承辦時,應由指導局洽請當地鄉鎮公所推荐適當代辦人,經管轄局履勘後核辦,並報管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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