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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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處工作人員,在開辦前應先至指導局實習,其實習期限視代辦業務種類及代辦能力,由指導局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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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