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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辦處所用話機線料,應由有關電信局或機線工務段撥供並派工裝設,於裝設後由代辦處逐項點收簽章給據,停止代辦時,由有關局段點收回,如有損壞遺失,應負賠償責任。但因年久自然損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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