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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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處所用話機線料,應由有關電信局或機線工務段撥供並派工裝設,於裝設後由代辦處逐項點收簽章給據,停止代辦時,由有關局段核點收回,如有損壞遺失,應負賠償責任。但因年久自然損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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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代辦處規則第9條,代辦處所用話機線料是由有關電信局或機線工務段提供和安裝,裝設後需要由代辦處逐項點收簽章給據,停止代辦時則由有關局段核點收回。如果有損壞或遺失,則需要負擔賠償責任,但自然損壞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舉例:與法規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某個法院的判決書,例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的判決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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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