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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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機構人員發現電信線路設施遭受損害時,應通知線路所屬單位。線路單位接到通知後,應即按左列規定處理並正式修復。 一、查出線路受損地點後,先向當地管區警察派出所、分駐所或憲兵單位(以下簡稱憲警單位) 報案,並請派員至肇事現場會勘,俟電信線路設施遭受損害會勘簽認單 (以下簡稱簽證單) 簽證後,再行正式修復。但依實際需要應先行搶通線路者不在此限。 二、當場或事後查明損害人者,應會同憲警單位請損害人在簽證單上簽認。如無法查明損害人者,應附送線索資料,函請憲警單位繼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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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