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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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單位處理線路設施受損案件填寫簽證單應查明左列事項: 一、因辦理各種工程,挖損電信線路設施者,應核對填寫損害人身分證內記載之姓名、地住、統一編號及工程業主、承包與施工廠商之名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住址。 二、因車輛毀損電信線路設施者,應核對填寫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內記載之駕駛人姓名、地址、執照號碼、車輛所有人、車輛號碼、引擎號碼。如司機係受僱人或寄行車,並應查填所屬公司行號之名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 三、肇事司機及車輛如逃逸無蹤,損害事件係由附近居民通知當地電信機構者,應將該居民所述肇事情形 (包括車行名稱、車號、車輛外觀等) 報告會勘之憲警人員,請其列入記錄,並函請相關管轄監理所,查明車輛所有人或公司行號後,另行函請管轄憲警單位調查處理。 前項所填資料須由線路單位查勘人員會同管區憲警單位查明填列於簽證單內,不宜由線路單位查勘人員單獨依據損害人口述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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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第4條,對於挖損電信線路設施或車輛毀損電信線路設施的情況,應核對填寫相關資料,包括損害人或駕駛人的身分證或駕照內的相關資訊,以及引擎號碼等資料。如果肇事司機逃逸無蹤,則應由當地電信機構報告會勘之憲警人員,列入記錄,並請相關管轄監理所調查處理。這些資料應由查勘人員與憲警單位一同確認填寫於簽證單內,避免單獨依據損害人口述填寫。 舉例:假設一位司機在路上撞擊了電信線路設施,損害了其功能,根據以上規定,電信設施單位應核對該司機的駕照資訊,包括姓名、地址、執照號碼等,並查明肇事情形,報告相關憲警單位進行調查處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交通部電信管理法規網站 - https://law.motc.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640031
- 核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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