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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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施遭受損害賠償費用,應按左列各款合併計算: 一、員工工資應以實際工日計算,每工按電信機構人員平均薪津計費,臨時僱工按核定工資核實計算。 二、川旅、食宿費、加班費按電信機構規定核實計算,雜費不應計入。 三、收回之材料,可利用為其他用途者,得按新料價百分之七十折價,予以折扣;無利用價值者,銅線得按其新料價百分之五十折價,鋁皮電纜得按其新料價百分之三○折價,塑膠電纜得按其新料價百分之一○折價,斷木桿可改用橫木者,得按橫木之新料價百分之五○折價。所收回之材料應歸電信局所有。 四、提用庫存料,其價值以電信機構規定之物料單價表所定單價為準。 五、電信線路如發現遭受損害而停話時,須按電信總局所訂「臺灣區長途及市內電話電路阻斷時業務損失費用計收標準」計收通話阻斷損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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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