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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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自動報告損害線路設施者,其應賠償之工料費用按八成計收,業務損失按五成計收,但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自收獲繳費通知後三個月內不繳納者,不予減收,並即行通知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繳納應賠償之全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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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自動報告損害線路設施者,其應賠償之工料費用按八成計收,業務損失按五成計收,但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自收獲繳費通知後三個月內不繳納者,不予減收,並即行通知損害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繳納應賠償之全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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