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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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施遭受損害時,辦理損害賠償費用之繳費通知、催繳、起訴等事項規定如左: 一、工程總隊管轄之線路,由工程總隊 (站或分隊) 計費後逕行通知損害人,於接獲繳費通知後三個月內就近向電信局繳納,並函知有關電信局收費後將繳費三聯單一份通知原工程總隊。如損害人逾期不繳,應由工程總隊辦理催繳再通知損害人於接獲繳費通知後一個月內繳納。其逾期仍不繳者,由工程總隊按照規定起訴。 二、管理局或電信局管轄之線路,由線路單位計費後,逕行通知損害人繳費,其催繳或繳納期限等,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損害人肇事後超過四個月仍未繳清賠償費時,應即依民事訢訟法第十五條或第一條之規定,向肇事地點或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起訴。遇案情複雜,須聘律師者,應依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權責劃分表有關規定辦理。 四、前款之繳費通知、催繳、起訴,除損害人外,應包括與損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定代理人、僱主、或招商承包工程之公司或法人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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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第7條,對於電信線路設施遭受損害時的處理方式有以下規定: 1. 工程總隊管轄的線路,由工程總隊計費後直接通知損害人,要求在接獲繳費通知後三個月內就近向電信局繳納。若損害人逾期不繳,工程總隊將辦理催繳程序,並在一個月後再次通知損害人繳費。若逾期仍未繳費,工程總隊將按照規定起訴。 2. 管理局或電信局管轄的線路,線路單位計費後,也直接通知損害人繳費,催繳程序和繳納期限等都要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3. 如果損害人肇事後超過四個月仍未繳清賠償費,則應立即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肇事地點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情況複雜且需要聘請律師的,則應依照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權責劃分表的相關規定辦理。 4. 上述的繳費通知、催繳和起訴,除損害人外,還應包括與損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定代理人、僱主,或承攬工程的公司或法人團體等。 以上所有解釋均基於《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所訂定的相關條文。
- 損害賠償名詞
- 起訴名詞
- 第十五條或第一條條文
- 被告名詞
- 住所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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