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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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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衛星轉頻器業務限由用戶單獨租用;其所建網路接通機構為左列情形者,視為單獨租用: 一、一端為用戶總機構,他端為其分支機構。 二、各端均為用戶之分支機構。 三、一端為電信機構,他端為用戶機構。 四、其他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信機構同意者。 廣播電視事業用戶租用衛星轉頻器業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符合廣播電視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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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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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第 9 條規定:「出租衛星轉頻器業務限由用戶單獨租用;其所建網路接通機構為左列情形者,視為單獨租用: 一、一端為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