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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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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衛星網路業務以用戶單獨租用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共同使用: 一、政府機構間。 二、公營機構間。 三、政府機構與公營機構間。 四、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與使用者間。 五、特殊性質之用戶間,其業務或產銷具有密切關係並能提供適當證明,經電信機構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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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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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第 10 條規定:「出租衛星網路業務以用戶單獨租用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共同使用: 一、政府機構間。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