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對經營電信管制器材之許可廠商查核電信管制器材之製造、存儲及銷售情形。
對於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10 條,該條規定了交通部電信總局有權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對經營電信管制器材之許可廠商進行查核。這表示管理機關有權力對電信管制器材的製造、存儲及銷售情況進行審查。舉例來說,根據法條中的規定,電信總局可以派員進行審查,以確保廠商遵守相關的製造、存儲和銷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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